方正电机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宏达新材索赔案已有胜诉先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3-20 12:35 分类:资讯 浏览:29 评论:0
2024年3月19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方正电机(维权)(002196)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此前已提交部分立案,正在等待法院的安排。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2024年2月5日晚,方正电机公告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方正电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对“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二)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上述两项合计,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虚增78,432,305.26元、2019年利润总额虚增5,964,531.93元,2020年利润总额虚增17,924,975.88元,2021年利润总额虚增2,313,701.22元,2022年利润总额虚减86,976,217.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8.38%、31.96%、2.76%、27.78%、26.03%。
2023年8月15日,方正电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2018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9日到2023年6月27日之间买入方正电机股票,并且在2023年6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方正电机维权入口)
除了方正电机案,宏达新材(维权)(002211)投资者索赔案也还在持续推进,并且前期已有一审投资者胜诉。
许峰律师提示,投资者索赔宏达新材的虚假陈述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尚未起诉的其他投资者,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尚可发起索赔诉讼,该案还在诉讼时效内。(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此前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
一、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三、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参考前期判决,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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