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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资本市场法治化大事看过来!虚假陈述诉讼、期货立法、律师写招股书都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09 15:45 分类:资讯 浏览:180 评论:0


导读: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券商中国  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  2022年资本市场在提高直接...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券商中国

  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

  2022年资本市场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与此同时,在推进法治化进程方面,资本市场亦迎来新的突破。

  这一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既有填补制度的空白,也有提高法律落地的可行性;既有接轨国际化的探索,也有司法体制的创新。这一年,投资者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进一步畅通。

  法治兴则市场强,法治衰则市场弱。只有持续提高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法治水平,才能增强资本市场的韧性与活力。

  在此,券商中国记者盘点2022年度资本市场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法治事件,以此记录历史进程中的资本市场。

  1

  最高院定调证券虚假陈述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该《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等各项主要内容,其看点有五方面:

  第一,取消原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

  第二,明确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规定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对虚假陈述认定中实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等关键内容进行优化完善,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第三,细化对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回应市场关切并稳定市场预期;

  第四,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以实施精准“追首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责任以规制“忽悠式”重组,追究帮助造假者责任以遏制虚假陈述行为的外围协助力量,阻却保荐承销机构等补偿约定以促成其全过程勤勉尽责,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五,优化基准日及基准价制度,在传统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基础上补充规定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多账户交易损失计算的处理方法,明确损失因果关系认定相关内容,系统完善损失认定规则。

  点评:该《规定》的实施,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项成果,标志着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开启新的时代,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畅通了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

  2

  期货市场三十年发展迎首次立法

  1990年随着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中国期货市场发展正式拉开序幕。三十年间,中国期货市场从无到有,从弱到强。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市场开启新的篇章。

  《期货和衍生品法》重点规范了期货市场,并兼顾到了衍生品市场;加强了市场风险防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加大了普通交易者保护力度。

  同时,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比如专门规定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在总结提炼既有经验的基础上,《期货和衍生品法》为改革创新预留了空间,比如在品种上市机制、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保证金多样化等方面都作出创新性安排。

  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构建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制定填补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明确了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督管理的框架和原则做了安排。

  点评:《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的期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对活跃商品流通、防控金融风险、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中概股面临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颇不理想,自2020年美国出台《外国公司问责法》后,多家中概股被列入有退市风险的清单。这背后与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博弈相关,双方聚焦在中概股是否应该把审计底稿交给美国监管机构。

  在历时多年“审计底稿”博弈后,中美两国在审计监管方面终于实现历史性突破。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范围包括协助对方开展对相关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其中,中方提供协助的范围也涉及部分为中概股提供审计服务、且审计底稿存放在内地的香港事务所。同时明确协作方式,美方须通过中方监管部门获取审计底稿等文件,在中方参与和协助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和问询。

  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确认2022年度可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检查和调查,撤销2021年对相关事务所作出的认定。

  点评:PCAOB对中概股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底稿审查,具有标志性意义,业内普遍认为这意味着中概股退市风险得以消除。随着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未来双方有望达成常态化合作机制,达成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国际监管合作环境。

  4

  退市新规行政诉讼第一案出炉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推进,全面注册制时代不久将要到来。如何加速形成A股优胜劣汰生态,如何保障退市制度的实施以及投资者的保护,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2年9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据了解,因 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披露2021年报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3.77万元,营业收入 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上交所认为上述情况属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厦华电子不服,认为2018年以来公司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规定。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上海金融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点评: 该案件的判决有助于保障退市新规的正确实施,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需要通过不同个案不断积累,逐步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细节,从而实现退市机制的常态化。

  5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实践落地

  尽管《证券法》明确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违法行为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往往难以 支付民事赔偿款,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无法落实。

  如何打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成为市场各方努力方向。

  2022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悉,时任匹凸匹实控人、董事长的鲜言采用连续买卖、洗售、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四种手法,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操纵匹凸匹股票。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3月对其开出34亿元史上最大个人罚单。2020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鲜言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后来,有13名投资者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上海金融法院判令鲜言赔偿13名投资者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但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该案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胜诉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上海金融法院依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相应保全。

  上述案件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让证券法的该项原则首次在行政、刑事、民事立体追责中得以实现。

  同年,证监会、财政部也在推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地。2022年7月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

  在监管看来,通过将违法行为人已缴纳的行政罚没款作退库处理,并将之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落实《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一种可行机制安排。

  点评: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标杆式”案件,对于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提升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而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规定,也同样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6

  首单律师撰写IPO招股书项目上市

  2022年10月10日科创板IPO企业富创精密成功上市,成为中国证券业史上首单由律师撰写招股书的IPO项目。

  围绕律所撰写IPO招股书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2012年,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但由于该意见彼时引起较大争议,后来并无具体的落地举措。

  2022年1月28日证监会出台《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律师可以会同保荐人起草招股说明书, 提升招股说明书的规范性”。

  根据公开资料,富创精密招股说明书撰写及验证笔录的编制律师共有5位,均来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分别有唐周俊、顾平宽、慕景丽、苏付磊、刘允豪。其中唐周俊及顾平宽均为权益合伙人,慕景丽为非权益合伙人。

  这次法律费用也创下历史记录。据悉,此次IPO发行费用合计2.63亿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为2.07亿元,律师费高达3750万元,远高于审计及验资费1278.30万元。该笔IPO法律费用在A股IPO市场中录得历史新高。

  点评:律师撰写IPO招股书,打破了招股书由保荐机构主笔的常态,有望掀起中介机构服务市场的洗牌。这既是一次向国际化接轨的探索,是律师专业角色归位的体现,也是厘清各中介机构职责边界的尝试。

  7

  个人养老金元年开启

  2022年是个人养老金推出的元年。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和居民财富的稳健增长,居民养老需求正在提升。

  2022年4月,作为顶层制度设计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确立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

  10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落地实施阶段,明确个人养老金缴纳额度和参加流程。

  11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1月18日,《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同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和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录。至此,银行、理财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逐鹿万亿个人养老金市场。

  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先行城市(地区)正式实施运作。先行试点的部分城市的居民可以购买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点评: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进实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的必然要求,让老年生活更有品质、更有保障;也是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8

  全国首个跨省金融法院成立

  一直以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国家战略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打造内陆开放战略高地,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

  为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维护金融安全,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健康发展,“成渝金融法院”横空出世,这是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

  2022年2月28日,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9月28日成渝金融法院正式揭牌。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对四川、重庆两地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重新划分,进一步明确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管辖规定》,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做到“应管尽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案件范围中不包含境外衍生品交易活动引起的侵权案件,但成渝金融法院的《管辖规定》增加境外衍生品交易活动的案件管辖。

  2023年1月3日,成渝金融法院受理首案。据悉,一审案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首案”则是一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点评:在成渝金融法院设立前,我国还没有跨省设立的专门法院,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是一次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的创新,是对跨省管辖模式的一种有益探索。金融案件信息繁杂、涉及主体广、专业性强,跨省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可能更符合金融市场本身的运行特点。

  9

  首例银行间债市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适用《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一直存在争议。2022年12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对一起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给出了方向。

  据悉,2016年8月大连机床集团发行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审计机构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同月,大连机床集团向蓝石资产按1%进行返费。蓝石资产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买入案涉债券。

  后来,大连机床集团财务危机爆发,案涉债券于2016年11月29日构成交叉违约。

  蓝石资产损失5亿余元,认为“16大机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应由大连机床集团和各中介机构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根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兴业银行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4%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承担6%的连带赔偿责任。北京金融法院还指出,蓝石资产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是理性投资人,其投资决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受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其注意义务有别于普通投资人。

  点评: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明确认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属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发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案件应适用《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时强调“买者自负”,专业机构投资者更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投资决策,平衡了“买卖”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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