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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必须落实持牌经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30 04:16 分类:资讯 浏览:17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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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严厉打击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行为,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和证监会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是坚持“零容忍”的再部署,也意味着对于传播广危害大的网上非法证券活动两部门再度联手。

  《工作方案》提出,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在2023年3月底前,现有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会得到基本处置。2023年6月底前,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得到落实,网上证券信息内容明显改善,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持续“打非”不松懈

  打击包括股市“黑嘴”在内的非法证券活动(即打非),证监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曾经轰动一时的股市“黑嘴”汪建中利用荐股操纵市场,在2008年被证监会罚款1.25亿并处没收1.25亿元,创下当时的打非罚没款最高纪录,并于2011年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影响深远。

  当然,非法证券活动并不仅仅包括非法荐股即“黑嘴”一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所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都是非法证券活动,既包括一级市场也包括二级市场。过去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主要针对的是非法销售所谓的境外上市公司原始股,为此还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至今该部门职责依然包括: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则涛称,早在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非法证券活动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发行股票主要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和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前者是指未经依法核准,公司擅自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

  后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按上述国办通知解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本应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批准即未能持牌从事的证券经营活动。其中,就包括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牌照胡乱荐股的股市“黑嘴”。

  为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打非,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整非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公安部、人民银行、原工商总局、原银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两部门再度联手

  刘俊海说,此次两部门发布《工作方案》,非常及时,回应了市场的关切。两部门合作的主要原因就是,一些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利用互联网的流量,已从线下越来越多地搬到线上,传播快、受众广。一些非法机构和个人,通过个人账户、公众号等,随意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胡乱荐股,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事实上,两部门在此之前就多有合作。据吴则涛介绍,2016年两部门就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合作,2017年就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开展合作,2018年就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相关问题开展合作。

  2018年的合作中就提及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方面加强监管及合作。此次证监会与网信办的合作,是在之前历次合作基础上的一种延续,将加强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落实到了更具体的证券领域当中,包括网络违法线索的监控、共享以及从网络源头把控网络经营主体必须持证上岗等。

  落实好持牌经营

  《工作方案》要求,围绕典型问题和主要网站平台,加强重点人员、重点账号和关键环节的管理,集中力量、多措并举清理处置违法违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强化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理念,要求网站平台严格落实网上证券业务资质前置审核。对无法提供资质材料的机构和个人,不予开展业务合作,不为其提供任何便利。

  具体开展两方面工作:一是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账户和网站进行清理处置。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及时清理处置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未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的个人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等涉非法荐股的信息和账号,以及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蛊惑交易等涉股市“黑嘴”和仿冒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信息和账号。

  二是要严格落实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要求。指导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商店,将核验证券服务资质作为开展证券领域业务合作、应用程序上架的前置程序。未获相关资质的,不予合作、上架。督促网站平台加强账号管理,有关账号在推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发布证券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要明示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名称、个人真实姓名及其登记编码。未明示合法身份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网站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信息发布服务。

  另外,为加强合作,《工作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常态化处置工作机制。依托12386证监会服务平台、1237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常态化受理、协助处置涉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的问题线索。各地网信办和证监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会商等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对涉及投资者较多、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会商研判。对问题较大的,要进行通报并做好跟踪督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两部门合作中,证监会依旧发挥其证券业务监管职责,包括对证券经营活动主体的准入工作、对持证经营活动主体的监管、对违法线索的调查、处罚等、对违法活动定期公示并同步开展证券业务知识普及和投资者教育活动,从事先、事中、事后多监督发挥证券监管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工作方案》部署,在2023年6月30此项工作总结时,将处置处罚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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