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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04 11:15 分类:钓鱼 浏览:16 评论:20


导读:今天给各位分享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

今天给各位分享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田庄水库和库区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萌山水库保护管理,防止水体污染,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和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萌山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库区、工程设施、水体和集水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 规章制度 ,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法律分析:水库管理范围规定如下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 水库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 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2号令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9《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发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桐水库位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甘溪乡,距离县城27公里。该水库是在乌江支流甘龙河上筑坝形成的,集雨面积298平方公里,总库容1115万立方米。大坝为混凝土双曲薄拱坝,坝高85米,坝顶长212米。该水库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等综合利用效益。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 安全生产 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法律分析:(1)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2)水库安全管理,水库安全管理机构对水库安全进行的管理工作。水库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法律依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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