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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收警示函  受损股民可索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6-28 17:59 分类:资讯 浏览: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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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收警示函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4年6月27日晚,宁波杉杉股份(维权)有限公司(简称:杉杉股份,代码:600884)发布《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警示函,杉杉股份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

  公告显示,宁波证监局查明,杉杉股份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杉杉控股)存在通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累计占用 17.88 亿元。上述 2022 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 年、2024 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 2023 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6 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一是杉杉股份 2023

  年 1 月 3 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5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 年 4 月 3 日支付 0.7 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二是杉杉股份 2024 年1 月 25 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 6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买入杉杉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4月25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能否获赔、赔偿多少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股民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2年8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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