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佣金协议签署统一归口券商研究所, 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落实降佣新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6-27 10:11 分类:资讯 浏览:17 评论:0
杨皖玉 张凌之/中证金牛座
7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下称“佣金新规”)正式实施生效。近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独家获悉,多家公募基金交易部与券商研究所(部)正在依据佣金新规调整签署模式,并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落实降佣。
相关人士透露,本次新规实施在具体操作层面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签署《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方式,二是依据佣金新规,针对协议项下有关证券交易单元的租用和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首先,《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此前以产品为单元进行合同签署,变为以一家券商一个主协议进行签署,统一归口到券商研究所(部)。
“之前每只公募基金和券商单独签署佣金协议,而且签署对象十分分散,可以是券商的某个营业部,也可以是券商研究所,这种方式极易让某个产品的佣金成为提供给券商某个部门的营销、市场服务等费用,并不是基于券商提供的研究付费。”某公募总经理对记者表示,这次新规调整,首先从形式上杜绝了公募和券商之间此前大部分用佣金换销售的交易对价模式。“现在与券商签署佣金协议的权限统一归属到研究所或研究部了,起码从形式上佣金只能用于购买券商研究服务。”
对于如今主协议的框架和细则,记者向多位人士确认,和降佣前并无太大变化,依旧包括:约定服务内容、不同券种席位佣金比例等。
其次,不少公募采取与券商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配合佣金新规,进行佣金费率调整。具体来看,补充协议主要包括两项:一方面是证券交易单元佣金计提标准,该项主要涉及主动/被动基金交易单元股票交易佣金费率计算方法变更。依据佣金新规的降佣标准,被动股票型基金产品交易佣金费率不得超过万分之2.62;其他类型则不得超过万分之5.24。
另一方面是股票交易佣金费率调整。公募与券商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将佣金新规中对股票佣金费率的要求补充进协议中。其中包括: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可以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但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之外的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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