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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策医疗:未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 联营企业及实控人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16 18:56 分类:资讯 浏览:27 评论:0


导读:中证智能财讯通策医疗(维权)(600763)5月16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

中证智能财讯通策医疗(维权)(600763)5月16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公告称联营企业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通策医疗于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提供的1.12亿元财务资助款。2024年1月10日,公司公告称眼科投资将于2024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2024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2024年4月2日,公司公告称眼科投资预计将在2024年4月15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息。2024年4月9日,公司公告称截至2024年4月8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款1.12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公司。

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眼科投资、吕建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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