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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干振煤焦股权纠纷 乌海中院却遭债权人索赔6400余万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4-03 15:04 分类:资讯 浏览:34 评论:0


导读:  (原标题:胜诉判决到手十年未能被执行,内蒙古乌海中院遭债权人索赔6400余万元)  来源:沈阳日报指尖客户端  指尖客户端高级记者刘强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民闫海明等三...

  (原标题:胜诉判决到手十年未能被执行,内蒙古乌海中院遭债权人索赔6400余万元)

  来源: 沈阳日报指尖客户端

  指尖客户端高级记者 刘强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民闫海明等三人没想到,原本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案如今竟然演变成涉及国家赔偿的申请案件。4月1日,闫海明告诉指尖客户端记者,因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乌海中院)迟迟没能执行他和另外2名债权人的胜诉判决,他们已经向乌海中院提出了6400余万元的索赔。

  4月2日,指尖客户端记者了解到,此案已经于今年2月立案,但乌海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以记者非案件当事人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民事诉求曾得到两级法院支持

  据闫海明介绍,11年前,因为看重王某的乌海市干振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干振煤焦)所拥有的多个煤矿的探矿权,于是他和另外2人总共入股了该公司4000万元,但是经过一年的运营出现纠纷,于是双方于2013年3月形成《股东会会议决议》,

  其中对闫海明等三人最重要的决议就是:股东王某退还给闫海明等三人股本金2000万元,退给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之前,如不能按时退还,王某承担该三人股本金投入4年来(2009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四大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即折5%的利率(时间从2013年3月28日起计算) 。

  由于王某并未按时履行决议,闫海明等三人于2014年起诉至乌海中院,同年9月,法院审理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闫海明等三人股本金加利息总计3843万元。

内蒙古乌海干振煤焦股权纠纷 乌海中院却遭债权人索赔6400余万元

  △乌海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供图)

  王某随即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内蒙古高院),2015年2月内蒙古高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指尖客户端记者通过企查查查询,干振煤焦涉及数十条司法案件,其中72.6%案件类型为执行案件。

  数次延期查封却未走司法拍卖程序

  闫海明等人根据内蒙古高院的终审判决向乌海中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8日,乌海中院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41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6年6月28日,因双方当事人需要时间协商解决争议,闫海明等三名申请人向乌海中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2017年5月10日,乌海中院裁定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拥有的内蒙古乌海市卓资山煤田双敖包沟勘探权、乌海市卓资山煤田二柜沟勘探权、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波口双清煤矿探矿权。

  2018年4月8日,乌海中院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41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4月,乌海中院裁定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拥有的内蒙古乌海市卓资山煤田双敖包沟勘探权、乌海市卓资山煤田二柜沟勘探权、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波口双清煤矿探矿权,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闫海明表示,尽管多年来一直向乌海中院申请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但始终未有实际进展,“我们后来才知道,这三个矿的探矿权已经打包卖给了第三方公司。”闫海明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这家买资产包的公司代为支付欠款,也可以由法院直接拍卖偿还。但是第三方公司肯定是不愿意替别人还债的,法院也不愿意做这事,所以拖到现在了。”

  内蒙古高院裁定可以直接执行

  苦等无果的闫海明等三人只能向乌海中院申请追加王某个人独立出资的另一处煤矿为被执行人,但乌海中院于2023年3月做出裁定,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主张依法应通过其他诉讼程序另行予以救济为由,驳回了闫海明等人的申请。

  随后,闫海明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复议,内蒙古高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执复286号)虽然维持了乌海中院的裁定决定,但是裁定书中却指出了乌海中院一审时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书写明“具体到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其个人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并不需要追加该个人独资企业为执行人。”

  △内蒙古高院裁定中纠正了乌海中院的错误(当事人供图)

  闫海明称,他咨询律师后了解到,内蒙古高院的裁定变相证明了乌海中院就应该直接执行王某的另一家独资公司,而不需要再追加那家公司为被执行人。但当他要求乌海中院对另一家公司进行执行时,却仍被告知需要“另行起诉”。

  向乌海中院索赔6400余万元已获立案

  由于本案前后经历10年,闫海明等人认为,内蒙古高院生效的判决和执行裁定均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但是由于乌海中院相关部门把简单的执行程序变得非常繁琐,导致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尤其是2020年,被告人王某已经身故,这给案件执行又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已经给几个债权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闫海明等人向乌海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2024年2月27日,乌海中院向闫海明等人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予以立案受理。

  △乌海中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赔偿的通知书(当事人供图)

  4月1日,指尖客户端记者联系上乌海中院一位曾参与本案的法官,该法官表示:“到后期我已经撤出本案了,所以无法评价,你可以根据所有相关的判决写。”对于为何迟迟没能强制执行的原因,该法官认为这里存在法理上的困境,即法律规定不能把采矿权和勘探权给自然人,必须给公司。

  对于此案,乌海中院执行局单局长建议当事人走正常程序,对其他问题则未正面回应。而内蒙古高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也未正面回应指尖客户端的采访。

  对于此案进展,指尖客户端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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